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