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