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