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