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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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