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