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