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