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