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