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七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