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