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应当按本条规定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传送范围和服务区域涉及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和节目传送台(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除上款外的其他广播电视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