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技术方案、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技术方案、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