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