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资金保障及来源;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