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