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九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