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