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