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