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