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

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