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