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