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