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