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广电标准委和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广电标准委、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工作,组织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系统建设、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广电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