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