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