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