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