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