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