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