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明确复议参加人; 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