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