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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权由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 第二十八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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