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登载。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