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