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登载。 第二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