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