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