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