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