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