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