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