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1式5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