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