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