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